《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三次部務會議于2009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部令 第7號《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已由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三次部務會議于2009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環境保護部部長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學物質登記是環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對于保障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大興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第二十九條【環評審批前置條件】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登記,作為審批生產或者加工使用該新化學物質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條件。第三十條【信息傳遞】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傳遞下列信息:(一)登記證中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三)按照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的分類結果;(四)其他相關信息。第三十一條【一般風險控制措施】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和相應的加工使用者,應當按照登記證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風險控制措施:東城區推廣新化學物質登記便捷但進口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存放且未經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學物質除外。

第十六條【申報人資格】新化學物質申報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是中國境內注冊機構。非***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的,近三年內不得有因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而被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第十七條【如實報告】申報人在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的全部已知信息。第十八條【環境信息公開】申報人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對涉及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登記流程與要求申請與提交材料:生產商或進口商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新化學物質的登記申請,包括化學物質的名稱、結構、用途、毒性等信息,以及相應的測試數據和評估報告。審查與評估:相關部門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評估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和健康影響。這包括對新化學物質的毒性、生態毒性、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方面的評估。登記與公告:經過審查評估后,如果新化學物質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相關部門會給予登記,并將其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同時,會對外公告新化學物質的登記信息,以便公眾查詢和監督。新化學物質是指在化學研究和工業應用中,合成或發現的化合物。

從以上定義看,它們既有計量學方面的特性,又有標準化方面的內涵。就冶金、有色金屬等行業而言,兩者沒有本質區別,其英文的描述也是相同的(RM、CRM);對研制工作者來說,其研制程序是相同的,對其內在質量要求也是一樣的;對使用者而言,其作用也是相同或相近的。所不同的只是管理的機構、申批程序不同,強調的側重點略有差異。基準物質要求是一種高純度的,其組成與它的化學式高度一致的化學穩定的物質(例如:一級品或純度高于一級品的試劑)。簡易登記:適用于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情況。西城區本地新化學物質登記平臺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興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第二十六條【新特性報告及處理】登記證持有人發現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向登記中心提交該化學物質危害特性的新信息。登記中心應當將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環境保護部根據評審委員會的技術評審意見,采取下列措施:(一)對于通過增加風險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風險的,在登記證中增補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記證持有人落實相應的新增風險控制措施;(二)對于無適當措施控制其風險的,撤回該新化學物質登記證,并予以公告。大興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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