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
2、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僅由領導指派就可上崗作業。( × )
3、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 )
4、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2時間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

1、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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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術是指為防止在活動中發生,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運用安全系統工程學的觀點、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制定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而在、、個人防護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2.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有權對本單位的。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4.當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支管上應裝或。在空氣管道上應設。
5.廢鋼配料,應防止帶入。廢鋼料高不應超過料槽上口。轉爐留渣操作時,應采取措施防止。
6.鐵水罐、鋼水罐龍門鉤的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應定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必要時吊鉤本體應作。
7.帶式輸送機運轉期間,不應進行和維修作業,也不應從膠帶下方膠帶。
8.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根據技術條件。高構筑物應有措施。動力、照明、通訊等電氣線路,不應敷設在、、蒸汽管道上。
9.國發【2004】2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