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1)著作人身權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能由作者行使;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什么是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業務流程
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什么是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業務流程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
執行商標代理工作的代理人稱為商標代理人,其他知識產權類別尚沒有專門的代理人。專利代理人必須要通過國家資質認可,才可以代理專利事務,否則就稱為黑代理。要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要求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畢業文憑。通過專利代理人考試,拿到資格證書后在專利代理事務所里實習一年,取得執業證書后即為專利代理人。11月的***個***考試,考試通過率約為10%。 可以到專利局網站上看看您的專業是不是規定的理工科目錄里的專業,再決定報名與否。就業前景怎么說那,要是著眼于將來,肯定是有前途的,很難有好的薪酬。進入這個行業如果是工科碩士以上,英語很強、有法律背景、計算機通信等專業符合其一可以考慮入行,但是開始是很艱苦的,要有長期奮戰的準備。
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于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于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2、特定的專有性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于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占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發生版權糾紛,代理機構還可以提供法律代理服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會,內容:為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內容:為實施《商標法》的具體規定。8、《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會,內容: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9、《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內容: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10、《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內容: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還提供商標注冊代理服務。玄武區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共同合作
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什么是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業務流程
著作權的限制著作權限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什么是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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