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工時制度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三種類型,企業適用非標準工時制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常見風險包括:1)將不定時工作制擴大適用至非管理崗;2)綜合工時制未按規定計算周期(周/月/季/年);3)考勤記錄缺失導致加班費爭議。統計顯示,加班費爭議占勞動爭議案件的37%,主要源于:①未建立加班審批制度;②以調休代替法定節假日加班費;③考勤記錄未經員工確認。企業應當:1)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明確加班審批流程;2)采用生物識別等可靠考勤方式;3)保留至少2年的考勤原始數據。特別提醒,根據比較高法院司法解釋,員工主張加班費時,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在企業,若企業無法提供,將承擔不利后果。建議通過OA系統實現加班全流程電子化審批,并與考勤數據自動關聯。

威海作為海洋經濟大市,漁業、海運等行業的用工具有明顯特殊性,相關風險防控需結合行業特點精細施策。根據《威海市海上漁業生產用工管理辦法》,漁船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作業海域、勞動報酬、安全責任等內容,未簽約的漁船 owner 將面臨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海上作業人員需持有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企業若雇傭無證人員上崗,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還可能被吊銷漁業生產許可證。值得注意的是,威海海域冬季風浪較大,部分企業為趕漁期擅自延長作業時間,違反 “單日作業不超過 12 小時” 的地方規定,易引發疲勞作業導致的安全事故。建議海洋企業建立 “雙證核查機制”,在船員登船前同步核驗勞動合同與船員證書,配備衛星定位設備記錄作業時長,每月向威海市海洋發展局報備用工情況,同時為船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不低于 50 萬元),通過 “合規 + 保障” 雙重措施降低海上用工風險。威海用工風險培訓售后服務威海格局商學用工培訓,薪酬結構優化策略,激勵合規雙提升。

員工入職環節隱藏著諸多法律風險,本模塊系統講解招聘廣告、錄用條件、背景調查等入職全流程的風險防控要點。通過分析某企業因就業歧視被行政處罰的實例,詳解《就業促進法》關于平等就業的禁止性規定。重點培訓學員掌握勞動合同訂立的"七要素"原則(主體資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提供經過司法實踐檢驗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范本》。創建"入職文件包"標準化體系,涵蓋保密協議、知識產權歸屬協議等12項必備法律文書。針對特殊崗位背景調查,講解合法調查的邊界與方法,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權。通過模擬仲裁案例演練,使HR人員熟練掌握入職環節的風險識別與防范技能,從源頭杜絕用工隱患。
試用期是企業與員工雙向選擇的階段,但不規范的管理易引發法律風險,成為勞動爭議的高發區。常見問題包括試用期期限超過法定標準、試用期工資低于比較低標準、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某科技公司與員工簽訂為期 3 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 6 個月試用期,且試用期工資只為轉正后工資的 60%,低于當地比較低工資標準,被員工投訴后需補發工資差額并支付賠償金。規范試用期管理需嚴守法律邊界:勞動合同期限 3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1 年以上不滿 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 個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6 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比較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比較低工資標準。此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員工 “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需在招聘時明確錄用條件并書面告知員工,留存試用期考核記錄。建議將試用期考核標準量化,如業績指標、考勤要求等,確保解除合同有充分依據。威海格局商學用工培訓,實習生用工合規指引,防范特殊群體風險。

隨著新業態的發展,勞務派遣、業務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形式被廣泛應用,但企業需清晰界定各類用工的法律邊界。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使用,且派遣員工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違規使用將面臨每人5000-10000元的罰款。業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中心區別在于是否對勞動者進行直接管理,若企業對承包方員工實施考勤、獎懲等管理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假外包真派遣”,需承擔用人單位責任。非全日制用工雖無需簽訂書面合同、不強制繳納社保,但需滿足“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工時標準,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超出上述范圍可能被認定為全日制勞動關系。建議企業在采用特殊用工形式前進行合規評估,與合作方簽訂詳細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同時留存用工過程中的管理記錄,避免因形式與實質不符引發的法律風險。威海格局商學用工培訓,商業秘密分級保護,筑牢知識產權墻。威海用工風險培訓售后服務
威海格局商學用工培訓,用工成本優化模型,降本增效雙突破。萊陽用工風險培訓培訓班
工傷事故的處理專業性強、時效要求高,企業若應對不當可能面臨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與行政處罰的雙重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后,企業需在 30 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實踐中,部分企業因未及時提交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導致工傷認定延誤。工傷認定后的勞動能力鑒定環節也需重點關注,員工對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再次鑒定,企業需配合提供完整的醫療記錄和工作證明。此外,工傷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易出現漏洞,在此期間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擅自停發工資或調整崗位,可能引發二次糾紛。建議企業建立 “工傷應急響應小組”,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調查,固定事故現場證據,同步協助員工收集認定材料,對于可能涉及的工傷待遇計算,可咨詢專業機構確保金額準確,避免因賠付不足引發訴訟。萊陽用工風險培訓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