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保守秘密】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為申報人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八條【公眾監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揭發、檢舉和控告。第九條【申報類型】新化學物質申報,分為常規申報、簡易申報和科學研究備案申報。第十條【常規申報要求】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環境保護部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報告,辦理常規申報;但是,符合簡易申報條件的,可以辦理簡易申報。新化學物質的應用也可能對環境產生潛在的風險和影響。東城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混合物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混合而成(宏觀、微觀)。空氣、石油純凈物由一種物質組成的是純凈物(宏觀)。氧氣、鐵單質由同種元素組成的純凈物叫單質。金剛石、氧氣、硫粉、銅化合物由不同種元素組成的純凈物叫做化合物。氯酸鉀、氨氣、水有機物通常把含碳元素的化合物叫做有機化合物,簡稱有機物。無機物指不含碳元素的純凈物以及簡單的碳化合物等的**。氧化物由兩種元素組成的,其中一種是氧元素的化合物叫氧化物。氧化鐵、二氧化碳西城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定義: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第十六條【申報人資格】新化學物質申報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是中國境內注冊機構。非***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的,近三年內不得有因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而被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第十七條【如實報告】申報人在辦理新化學物質申報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交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的全部已知信息。第十八條【環境信息公開】申報人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對涉及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以下是對新化學物質的詳細闡述:一、定義與分類新化學物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基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收錄情況。隨著科學研究和工業生產的不斷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被合成和應用,這些新物質在未被列入名錄前,均被視為新化學物質。二、管理法規為了加強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中國制定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對新化學物質實行環境管理登記制度,按照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不同,生產商或者進口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和合法。

環境保護部應當自收到登記中心或者評審委員會上報的新化學物質登記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環境保護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二十五條【登記證內容】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申報人或者代理人名稱;(二)新化學物質名稱;(三)登記用途;(四)登記量級別和數量;(五)新化學物質的管理類別。常規申報的登記證還應當載明風險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評估新化學物質對環境和健康的潛在風險,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房山區推廣新化學物質登記優勢
同時,會對外公告新化學物質的登記信息,以便公眾查詢和監督。東城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第二十七條【重新申報】尚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已獲準登記的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進行申報:(一)增加登記量級的;(二)變更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用途的。已被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獲準登記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變更登記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加工使用者,重新進行申報。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環境保護部應當將已獲準登記為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管理部門。東城區常規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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